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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山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叶鹏与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鹏;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叶鹏,女,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韩强,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结束高开路转盘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叶鹏与被告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鹏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鹏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