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泰山民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叶鹏与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鹏;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泰山民初字第1229号 原告叶鹏,女,汉族,1989年10月31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韩强,男,汉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 被告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结束高开路转盘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韩强,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叶鹏与被告韩强、泰安雷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鹏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鹏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鹏负担。 审判员 和法锐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