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执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辉与陈汪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刘辉,男,1964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汪元,男,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辉与陈汪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汪元已外出,在金融机构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松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长春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