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宁波红岩电子有限公司与吴顺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顺财,宁波红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顺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红岩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安。委托代理人:杨杰。上诉人吴顺财为与被上诉人宁波红岩电子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顺财于2013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顺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顺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上诉人吴顺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骆忠新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