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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高塘镇。被告:罗某某,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17日生育一子李某甲。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生活中两人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在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情况下,被告于1999年秋季离开原告,从此杳无音信。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带领抚养。罗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罗某某于1996年打工时相识,1997年举行结���仪式,1998年3月28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4月17日生育一子李某甲。在李某甲出生后不久,罗某某便无故离家外出,此后再无音信,李某某多方寻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籍信息、证人证言、霍邱县高塘镇民政办及粉坊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李某某与罗某某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逾两年,可视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某诉请离婚,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李某甲出生后一直跟随李某某共同生活,且罗某某现下落不明,应由李某某带领抚养李某甲。李某某自愿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于法不悖,依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李某某带领抚养,李某某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友生代理审判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杨应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威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