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与青岛华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青岛华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 告 青 岛 华 夏 百 特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青 岛 华 和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城商初字第996号原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锐,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和包装有限公司。原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华夏百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尹晓君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