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执字第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13执1328-1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钢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正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新宇,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30/9-13份数15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328-1号申请执行人中钢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22楼。法定代表人李晶,总经理。被执行人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城南示范住宅区4组。法定代表人敖新宇,董事长。被执行人花垣县正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团结镇半坡村1组。法定代表人敖新宇,董事长。被执行人敖新宇,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三岔路45号。身份号码43312419740526361X。被执行人郭春,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澄月郭花园16号。身份号码420203198201142123。被执行人敖新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1937号、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正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新宇、郭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前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前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正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新宇、郭春的存款、收入16639104.1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花垣县佳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花垣县正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新宇、郭春的价值16639104.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