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曹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曹秀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执行一案中,因撤销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行执字第131号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