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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刘某某与李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李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曹某某,女。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女。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诉被告李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0元(免交),由原告曹某某、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