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与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卡迪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卡迪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定金商初字第82号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胡忠国。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卡迪机械厂。负责人王彩君。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卡迪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区金塘镇西堠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袁龙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