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诉被告韦╳╳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51号原告赵XX被告韦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诉被告韦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3年9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XX负担。审判员 蒙志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