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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8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487号原告刘某甲,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一兵,某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甲,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又专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2月生女孩刘乙,同年5月27日在原某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12月8日生男孩刘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调,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特别是2008年正月以后,被告独自外出打工,夫妻关系日趋淡化,虽被告每年回家过春节,但夫妻关系紧张,被告拒绝与原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2012年中秋节,被告与湖北一打工男子关系暧昧,还约某县天龙山男网友约会。2013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发短信协商离婚事宜。曾经亲友调解,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原告起诉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0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刘某甲身份证复印件;2、肖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其身份情况;3、刘丙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其身份情况;4、结婚证,以证明其婚姻状况;5、某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育龄妇女档册,以证明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6、被告发给原告短信三则,以证明原、被告协商过离婚事宜;7、某镇某村卫生院疾病诊断医学证明,以证明刘某甲右第8肋骨不完全骨折。8、刘乙(原、被告之女)证词,以证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独自外出打工,每年年底回家就会吵架,今年正月初三,原、被告打架,原告腰部被被告用木凳砸伤腰部,正月初八原、被告一同到县民政局离婚。因没计划生育证明,离婚未成。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肖某甲辩称,原告称夫妻感情不好经常吵架是实,但是双方引起的。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愿意,如果离婚的话,小孩由谁抚养要征求小孩意见。共同财产房子各半,屋场地基归被告所管理使用,被告带刘丙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刘某甲与被告肖某甲198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尔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2月29日生女孩刘乙,同年5月27日在原太阳乡政府补办结婚登记。2002年12月8日生男孩刘丙。婚后一段时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正月被告出外打工,夫妻关系出现裂痕,被告虽每年回家过春节,但夫妻感情冷淡,偶尔吵架。2013年正月初四,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吵架要,原告腰部受伤。后被告外出打工,原告送被告出门搭车。婚生小孩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三扇二层房屋一栋。屋场地基一处,被告有存款8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途退庭,口头表述不愿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共同生活相处一段时间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双方性格不和发生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好的。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供足够证据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甲要求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又专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周 新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