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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金某、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鹏,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7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迎霞,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路。负责人王和庄,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鹏义,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安路。法定代表人席栓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金鹏、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鹏的委托代理人张迎霞,上诉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鹏义,被上诉人长治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2)郊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明先代理审判员  王栓成代理审判员  张鸣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