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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山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宿庆云与宿祥云、黄淑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庆云,宿祥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山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宿庆云,男,1955年出生,汉族,某工厂职工,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何敬伟,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祥云,男,1963年出生,汉族,某局干部,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崔艳玲,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庆云与被告宿祥云、黄淑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庆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文生代理审判员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徐立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