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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来民二初字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熊绍彬、陈钢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熊绍彬,陈钢,高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初字00198号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新,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洪剑平,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熊绍彬,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来安县盐业公司职工,住来安县。委托代理人:熊绍辉,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来安县。被告:陈钢,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来安县盐业公司副经理,住来安县。被告:高山,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来安县盐业公司经理,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绍彬、陈钢、高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2169.5元,由原告来安县金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进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