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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高希礼与董广华、牛志兰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礼,董广华,牛志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梨民一初字第471-1号原告高希礼。被告董广华。被告牛志兰。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高希礼诉被告董广华、牛志兰、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G×××××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请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G×××××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