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陆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陆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XX,男,200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A,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祖父。申请人陈XX要求宣告梁X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XX诉称,被申请人梁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鹅公咀队21号,系申请人陈XX之母。被申请人梁XX于2009年3月12日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全无音讯,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梁XX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梁XX,女,成年,汉族,农民,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鹅公咀队21号。梁XX与陆川县乌石镇吹塘村沙井村鹅公咀队21号陈B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生育儿子陈XX;陈B于2011年9月19日因病去世(陆川县公安局乌石派出所已于2011年12月28日注销户口)。梁XX于2009年3月12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发出寻找梁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梁XX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XX自2009年3月12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多方寻找和本院公告查寻,仍然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陈XX作为梁XX的儿子,申请宣告梁XX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XX为失踪人;二、指定陈A为失踪人梁XX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良彬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