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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