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县枪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崔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刘法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静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