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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杰与王国华、吕俊卫、刘传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杰,王国华,吕俊卫,刘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780号申请人许杰。被执行人王国华。被执行人吕俊卫。被执行人刘传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杰与被执行人王国华、吕俊卫、刘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国华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刘传胜的工资在另案中扣留,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吕俊卫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乃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