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山丰润区东臻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丰润区东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山丰润区东臻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唐山丰润区东臻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的(2011)北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山丰润区东臻商贸有限公司无住所,不经营,无财产可提供执行,银行账户无存款,法人代表多次查找无法找到,执行文书无法送达;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及工作人员的住址相关情况,经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1)北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XX录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