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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执行案裁定书2013-1217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青霞,战宝平,王会强,张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英,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青霞。被执行人战宝平。被执行人王会强。被执行人张克东。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青霞、战宝平、王会强、张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川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青霞、战宝平、王会强、张克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0)川商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审判员  李钊审判员  韩强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