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水执字第00141号申请人xxx。被执行人xxx。申请人xxx与被执行人xxx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9月16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铁二十局赔偿给xxx工伤死亡赔偿款在白水县邮政储蓄银行38万元予以冻结,帐户为xxxxxxxxxx;本院已将38万元予以划拨,该案已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魏建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长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