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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金跃与吕学能、丁文娟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跃,吕学能,丁文娟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跃。委托代理人:徐阳、魏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学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文娟。委托代理人:吕学能,身份同上(系丁文娟丈夫)。上诉人许金跃因与被上诉人吕学能、丁文娟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2)杭下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许金跃系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1单元502室业主,吕学能、丁文娟系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1单元503室业主。双方系同层邻居,许金跃所居住的502室与吕学能、丁文娟所居住的503室共用一条公共通道。2012年9月吕学能、丁文娟对503室房屋进行装修,将原有的朝室内开启的房屋入户门拆除后,将该入户门向外移出7-8公分,并改为朝外开启。2012年11月27日,许金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吕学能、丁文娟停止侵害、退还侵占的墙体和公用面积,恢复墙体及入室通道原状,消除相邻通行妨害;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学能、丁文娟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相邻各方之间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等地照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友好相处。许金跃与吕学能、丁文娟由于共用一条公共通道,而公用通道本身较为狭窄,吕学能、丁文娟将房屋入户门改为由内朝外打开后,在开启时基本挡住了许金跃的房屋入户门,给许金跃的通行造成一定影响。且由于房门均为封闭式实体门,在开启时无法判断门外的情况,容易发生碰撞,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综上,吕学能、丁文娟变更原房屋入户门开启方向的行为已影响了许金跃一家安全正常的通行,对许金跃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故吕学能、丁文娟应将房屋入户门拆除后改装成朝内开启,以排除对许金跃通行的妨碍。关于吕学能、丁文娟将房屋入户门外移的问题,许金跃称吕学能、丁文娟的原入户门应从楼梯口向内凹进去约50公分,503室的原产权人在许金跃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入户门向外移出35公分左右。根据照片所反映的现场情况来看,该单元除203室的入户门从楼梯口向内凹进去约50公分外,从303室至703室,其入户门上方横梁与楼梯南侧墙体齐平,并未向内凹进去约50公分,也就是说与503室装修前的现状一致。因此,如果许金跃陈述的事实成立,则表明从303室至703室每户均曾将入户门上方的横梁外移,这显然与现状不符。故对于许金跃称吕学能、丁文娟侵占其房屋产权及公用面积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吕学能、丁文娟在装修时将入户门从原来的位置向外移出7-8公分的事实,吕学能、丁文娟并未予以否认,只要吕学能、丁文娟将入户门在原位置上由朝外开启改为朝内开启后,入户门稍作外移并不会妨碍到许金跃的通行方便与安全。而许金跃要求吕学能、丁文娟将入户门内移至与203室同样的位置,既不具备实施的可行性,也无此必要,故对于许金跃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2月16日判决:一、吕学能、丁文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杭州市下城区青春坊27幢1单元503室入户门原设计的开闭方向,将入户门拆除后改为向内开启;二、驳回许金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吕学能、丁文娟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宣判后,许金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房屋测绘分户图是判断吕学能、丁文娟有无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直接依据,而原审法院未予调查,程序违法。原审对503室的面积范围未查明,遗漏重要事实。原审已经查明吕学能、丁文娟具有违法外移入户门的事实,却未在判决主文中要求其恢复原状,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许金跃的一审诉讼请求。上诉人许金跃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房地产平面图》、《杭州市房地产平面图外业测绘调查情况表》及附表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503室房屋入户门的墙体是往外移的,占用了公共面积。被上诉人吕学能、丁文娟在二审中辩称:一审判决合法,但有不合情理之处。由于许金跃把门外开,产生纠纷,之后才有吕学能、丁文娟的装修行为及把门外开的行为,吕学能、丁文娟提出反诉一审法院没有受理,在收到本案的上诉状后,吕学能、丁文娟又另案起诉,现该案还在原审法院审理之中。测绘分户图是有误的,房屋建成在先,测绘在后,测绘图无法证明吕学能、丁文娟的房门有无移动。503室的实际房屋面积多少吕学能、丁文娟不清楚,只能以房产证为准。建筑设计规范中没有规定房门在房洞内的安装位置,只要房门在门洞内,怎么移动都没关系。许金跃认为吕学能、丁文娟移了墙,没有证据证明。如果两户的房门都往里开,那房门无论开在房洞的哪里,都不会影响邻居的。许金跃自己把房门外开的时候也没考虑这个外开行为会给5楼及5楼以上的居民造成影响。房屋的实际情况与测绘图不一致,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测绘的失误。青春坊27幢1单元从4楼到6楼的过樑都是与墙平行的,他们的门都是有外移的。只要许金跃愿意把门内开,吕学能、丁文娟也愿意把门内开。被上诉人吕学能、丁文娟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上诉人许金跃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经出示,被上诉人吕学能、丁文娟认为该图纸与房屋实际情况不符。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故不予确认。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许金跃在起诉时所提诉讼请求,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既有物权保护项下的恢复原状,又有所有权项下的相邻通行。在原审审理中,对于原审所定相邻关系纠纷的案由,许金跃并未提出异议,在上诉状中,许金跃明确了其主张的为相邻关系,故本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相邻通行纠纷。就相邻通行纠纷来说,本案应审查的是许金跃所主张的吕学能、丁文娟装修后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启,是否对相邻方许金跃的通行造成影响。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现场勘查的情况,许金跃与吕学能、丁文娟的两扇入户门成90°直角,且均为封闭式、朝外开启的铁门,楼梯过道又比较狭窄,吕学能、丁文娟的入户门安装后,确实给许金跃的通行造成不便。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吕学能、丁文娟将入户门改为向内开启并无不当。许金跃诉请主张的要求退还侵占的墙体和公用面积、恢复墙体等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原审法院在调取证据材料上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该证据材料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影响本案实体审理。至于许金跃在二审中申请要求对吕学能、丁文娟居住的503室入户门位置与测绘图、分户图是否一致,有无向外移动,占用多少公共部分等的鉴定,因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故本院不予准许。许金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许金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宇审判员  陈艳审判员  王宓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