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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梁忠、张延玲、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梁忠,张延玲,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44号原告杨美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升堂,男,汉族,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男,汉族。被告张延玲,男,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寒亭一村。被告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金椿路1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路口北海商务大厦4层。原告杨美玲与被告梁忠、张延玲、潍坊远大冷运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杨美玲提供被告梁忠的住址,无法向被告梁忠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杨美玲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美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洪森审判员  泮晓朋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