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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吴杰与曹良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曹良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吴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雷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良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长军,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