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开民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吴杰与曹良松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杰,曹良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307号原告吴杰,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雷鸣,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良松,居民。委托代理人朱长军,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8元,减半收取25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光阳代理审判员 何占付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