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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宝利与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陈宝利,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孙庄村孙庄*排。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唐山远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玉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陈宝利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宝利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利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自杰审 判 员  XXX助理审判员  吕晓颖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