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山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新文办事处。被告丁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园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审判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