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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民初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民初字第1914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新文办事处。被告丁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园林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审判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