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吕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敦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渤海街长白路4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军,公司职员。被告吕某某,自然状况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康惠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小微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