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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闫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闫某。委托代理人严清河,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甲。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严清河、被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保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有一女,名叫魏某乙。婚后感情还可以,2009年发现被告有了外遇,女方王某。被告就开始经常不回家,一直到2013年春节还跟王某去西安旅游。春节后被告又与张某有了暧昧关系。对其不忠实原告的行为,原告多次劝说无效,实在令原告寒心。其行为原告不能容忍。既然双方已没有感情,不如早日解除这痛苦的婚姻,故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2、婚姻登记证明;3、照片3张;4、比亚迪车行驶证;5、财产清单。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在夫妻双方出现矛盾后,双方应静下心来,心平气和的谈谈,那有不对的地方都予以改正。不能动不动就提出离婚,视婚姻为儿戏,伤害对方。鉴于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希望原告予以撤诉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避免让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无辜的伤害、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所欠款人员名单一份。经审理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魏某乙,婚后感情较好。原告与被告因日常生活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吵架,2013年2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诉请如前。上述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及庭审笔录等存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闫某与被告魏某甲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后感情较好。原、被告双方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实为夫妻婚后生活中正常现象。原、被告双方并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谅解、以诚相待、相互包容、共同为家庭着想,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闫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人民陪审员  姜 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