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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改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改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卫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卫宁承担。审 判 长  刘 亮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