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改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任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1262号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任某某改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卫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孙卫宁承担。审 判 长 刘 亮人民陪审员 葛党校人民陪审员 姬登信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