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13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兵建),男,44岁。被告人金某某,男,36岁。被告人韩某某,男,44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伙同李勇、李洋(二人已判刑)、李海涛、李潇、李帅、李飞(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建设、种建魁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鉴定,种建设、种建魁的伤情构成轻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种建设、种建魁的陈述;3、证人张X、宋XX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伙同李勇、李洋(二人已判刑)、李海涛、李潇、李帅、李飞(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老南关村,无故对古宋办事处“制止双违”人员种建设、种建魁等人进行殴打,并将四辆执法车砸毁。经鉴定,种建设、种建魁的伤情构成轻伤,车辆损失价值358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被告人金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被告人韩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种建设、种建魁表示对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对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金某某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18时多,我和金楼、亚楠爸开两辆大电动三轮车拉了20多块板材到睢阳区老南关村,因村口有双违办的人,我们就从西边绕路进村,进村后我开的三轮车陷泥里走不动了,这时一个自称村委会书记的的人过来说话很不好听,我们就争吵起来,我儿子李潇过来后也与他争吵,被村民拉开了。没有过多长时间,听到有人打架的声音,看到我庄来了二三十余人与对方打了起来,现场比较混乱,双方乱打,有人朝我脸上打一拳、胸口跺一脚,等我清醒时已经在医院了。2、被告人金某某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21时左右,我在商丘市“双维”活动板房厂装板子准备往老南关送,这时韩敬杰给我打电话说,他们送板时被双违办的打了,让赶紧过去,接过电话就和韩敬杰的父亲、苏卫东、苏老五、活动板厂老板李海涛一起去了老南关村,看到苏庄几十人正在庄里闹着,喊着要找双违办的工作人员。听见李申、李勇、李洋他们三个喊了一句,把双违办的车砸了,随后由韩某某指挥,李申、李勇、李洋等人有拿砖头的、石头的、还有用脚踹的,把双违办的执法车砸坏了。他们砸完车正准备走,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随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2年12月6日21时许,听见我们庄上清真寺的喇叭里有人喊话,苏庄的人给别人打架,都过去帮忙,听到以后,我就坐李帅的车去了老南关,看到李勇、李洋等三四十人都在现场,听说我们庄的人给双违办的打过架后又把双违办的执法车也砸坏了。我正要走的时候,派出所的人把我拦下来叫我去一趟派出所。4、同案犯李一X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19时许,与朋友李飞、李洋等人在一起吃饭时,李飞接了一个电话,说他爸爸被打了,之后,我与李飞、李洋三人一起开车到睢阳区古宋乡老南关村,看到我村的几个人正和对方争吵,李飞到地方就骂,当时我看到李某某也没挨打也没受伤,对方执法人员说:我们不是“扣住他们送板子的车”,而是我们不叫他往村子里送板子,他的车子陷在泥地里了,我们给他推没推出去,他拔了钥匙就走了,他走后不大会儿,他儿子就过来了,他儿子过来之后啥都不问就骂人,我说:“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你们为啥扣车不让走”,我们正说着,我村又过来两个人,后来李潇指着一姓种的男子说就是他,我和李某某、李潇、李飞、李洋、李雨、韩亚楠、韩春强就与对方拳打脚踢厮打起来,李洋拿砖砸对方,其他人都是用拳头和用脚踢,我们打起来后因为我告诉他们我叫李勇了,我怕他们认出来我,就提前走了李洋给我说了他在打架现场捡了一块砖朝对方一个叫种建设的头部和身上砸了几砖,后又朝另一个人身上砸了一砖。5、同案犯李二X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19时许,我和李勇、李飞一起吃饭中李飞接了一个电话说:“我弟弟李潇打电话说在古宋乡老南关送复合板时,双违办的人不让送,爸爸被人打了”。我与李勇、李飞三人一起开车去了睢阳区古宋乡老南关村,当时执法人员给李飞我们解释说:“我们不是扣住他们送板子的车,而是我们不叫他往村子里送板子,他的车子陷在泥地里了,我们给他推没推出去,他拔了钥匙就走了,他走后不大会儿,他儿子就过来了,他儿子过来之后啥都不问就骂人”。后来双方失控,我没弄清楚怎么回事,李勇就骂骂咧咧的冲上去,用手机电筒照着自己的脸给对方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李勇还冲到一名男子面前问对方姓什么,对方一名男子说:“我姓种,是负责老南关村违章违规建房一事的”,后来我村的李雨、韩亚楠过来了,他们边骂边问谁扣得车,李潇指着姓种的男子说就是他,李潇说过,我们就和对方拳打脚踢厮打起来,当时我捡了一块半截砖砸对方,因为天黑一顿乱打,打了几分钟,因为我砸了人怕出事,就跑了。被害人种建设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我们老南关村的干部陪着古宋办事处的领导在我们老南关村检查房屋乱建工作,我当时和办事处的宁书记、还有老南关村委会主任宋信魁、汤庄的村民组长张长我们四个一起在老南关村路口巡查,防止送建筑材料进庄,这时过来了三辆拉活动房板材的货车,我们就跟在他们车后面进庄了,由于庄里的路是土路,路面有积水,进到庄里前头的那辆货车陷进一个小水坑了,我们四个人就从车上下来了,找到前头的那辆货车的司机我们就对他进行劝说,告诉他现在正在查处乱搭乱建,不能往村里送建筑材料,我们让其把车开走,后来这名司机拔了钥匙就走,过了几分钟他又回来了,领了一名20多岁身穿睡衣的男子,这名男子来到就骂人,给他解释他不听,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怕出事,就给办事处和双违办公室打了电话汇报,并且给我弟弟种建魁、儿子种坤说了有人在老南关要打我,20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名男子,下车就骂。我们没有跟他们说什么,他们骂了一会,其中有一名男子用手电照着自己的脸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说过这些,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男的,他们到后也在骂,我和他们争吵了几句并一再解释不让他们送料的原因,他们根本不听,我怕事情闹大,我就赶紧打电话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我正打电话汇报工作,那名司机领来的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扣的车,打他,打他。”然后他们在场的人都围着打我,他们用拳头打,用脚跺还有人拿着砖头砸,用棍子打,我没反应过来我的头一懵就被他们打晕了,当我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6、被害人种一X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我们老南关村的干部陪着古宋办事处的领导在我们老南关村检查房屋乱建工作,我当时和办事处的宁书记、还有老南关村委会主任宋信魁、汤庄的村民组长张长我们四个一起在老南关村路口巡查,防止送建筑材料进庄,这时过来了三辆拉活动房板材的货车,我们就跟在他们车后面进庄了,由于庄里的路是土路,路面有积水,进到庄里前头的那辆货车陷进一个小水坑了,我们四个人就从车上下来了,找到前头的那辆货车的司机我们就对他进行劝说,告诉他现在正在查处乱搭乱建,不能往村里送建筑材料,我们让其把车开走,后来这名司机拔了钥匙就走,过了几分钟他又回来了,领了一名20多岁身穿睡衣的男子,这名男子来到就骂人,给他解释他不听,就开始打电话叫人,我怕出事,就给办事处和双违办公室打了电话汇报,并且给我弟弟种建魁、儿子种坤说了有人在老南关要打我,20多分钟后,来了一辆车,下来三名男子,下车就骂。我们没有跟他们说什么,他们骂了一会,其中有一名男子用手电照着自己的脸说:“你们看清楚,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是谁砸的有种站出来”,说过这些,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男的,他们到后也在骂,我和他们争吵了几句并一再解释不让他们送料的原因,他们根本不听,我怕事情闹大,我就赶紧打电话向办事处领导汇报,我正打电话汇报工作,那名司机领来的男子指着我说:“就是他扣的车,打他,打他。”然后他们在场的人都围着打我,他们用拳头打,用脚跺还有人拿着砖头砸,用棍子打,我没反应过来我的头一懵就被他们打晕了,当我醒来时发现自己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7、被害人种二X陈述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10点,我帮着双违办人员参与巡逻,我负责在村东头的几个路口巡逻设堵,我开车巡逻到村中一个东西路上听到吵骂声,我就把车停到路边去看看发生了什么事,我往西走看到不远处有几个人在吵骂,我当时看到有个人用手机电筒照着自己的脸说他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他还骂了一些话我没听清楚。我又往前走了几步,在一个住家户门口站住了,当时在胡同的西边还停着一辆车,当时我看到我哥种建设在东边打电话,离他们几个有十几米远,他们把拉活动板的电动车推到南北胡同里车灯灭了,这时从西面又过来十来个人,二话不说,和刚才在现场的几个人一起走到我哥种建设站的地方,把我哥种建设打倒了,我看到他们把我哥打倒了,我就赶忙跑过去,拉住他们让他们别打人,我就喊了一句:“别打人”,就被他们十几个也打倒了。我赶过去的时候我侄子种坤也赶到了。我俩一前一后赶去拉架的,这时我的头就被人用东西砸住了,我就昏过去了,迷迷糊糊听到他们人喊:“赶紧跑。”他们的人都跑了。后来我被送到了医院去了。8、证人张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跟着老难关书记种建设与宁稼祥书记、宋信魁主任一起在古宋乡老南关村夜间巡逻,因为老南关村三环路口附近时,看到有三辆拉活动板房的车通过一条小路往村里,我和宁书记、种建设、宋信魁就跟着往庄里走,到庄里,最前面的车打在泥窝里走不动了,我们找到最前面的司机,中建设书记就对司机说:“你们别再往里送活动板房了,这都是违法建筑”,当时拉活动板房的司机拔下钥匙就走了。没过几分钟,那名司机和一名身穿睡衣的男子就过来了,到地方这个身穿睡衣的男子就骂骂咧咧,当时种书记对这名男子说没有谁扣车,这名男子就开始打电话叫人,种建设就给他兄弟和儿子种坤打电话,并且给宁书记打电话汇报。等一会,有一辆车就过来了,从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其中一名男子说:“我是大市规划局的李勇,谁敢扣我们的车,为啥扣我们的车。”另外两名男子也开始骂,我们没有人搭理他,这时从我们西面又过来几个人,这几个人到地方以后又骂,那名司机的儿子,就指着种书记说就是他扣的,打死他,李勇也说:“给我打,对方七八名男子就上前殴打种建设,种建魁与种坤看到情况后就与对方厮打起来,我们也与对方厮扯,当时对方人多,手里都拿着凶器,我们当时被对方打倒在地以后,对方人就跑了,我们也去了医院。9、证人宋XX、张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早上,我和张利平,刘凤兰、宋建忠我们四家一起让安置活动板房,安置活动板房的人来到量了房子之后,我们讲好价钱,然后他们就回去拉东西准备。20时许我们正搭建着简易房时,看见双违执法车正追赶另外一家拉活动板房的车,然后我们就停下来了,让工人都上屋子里去了,都没敢出来。工人接到电话说:“老板让派出所的带走了都别干了”,随后工人走了。10、证人宁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吃过饭后,我和老南关村的支书记种建设一起去老南关村检查制止“双违”的工作人员在各个路口的到岗情况。在查到华商大道古宋河桥西一路口时发现有几辆拉有活动板房建材的运输车,从一没有看守的小路由南向北向村内开去,我、种建设、村民组长张长、“双违”工作人员XX就上前询问情况,我们看到有三辆三轮车拉着活动板房的板子,一边的空地上还放着三辆面包车,是用来装建筑板房的工具,还有些工人在在房子上正在违法建造活动板房。种书记就上前说:谁让你们在这间活动板房的?这些板子是谁的?有一村民说:是我让送的板子。种书记接着说:你知不知道不让私自建房?这个村民回答说:我知道,我不建了,我让他们走。这时第一辆拉板子三轮车打在泥里走不动了,我和种书记就推这辆三轮车让他赶快走,由于拉的东西多,没推出来。车主就拔下钥匙打着电话走了,我们就在车旁边等他,过了一会我听到东西街上有争吵的声音,我和XX就过去看,发现张长因为让车主把车开走和车主发生了争吵,在大家的劝说下他们不吵了,在别的村民的帮助下,就把这个车主的车从泥里推了出来,由于边上几处房子还在施工,我和XX就让他们停止施工。七八分钟后,种建设打电话说,他被人围攻了,我说向主管领导汇报了此事并报了警。后见种建设被两个人搀扶着,满头是血,街上来了很多年轻人,有的拿着砍刀,有的拿着钢管,见车就砸,还叫嚣着骂人。11、证人任XX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三十多人拿着刀、钢管在砸我们双违办的执法车辆,其中一辆车被掀翻,执法人员被打伤三、四个。12、证人张二X、郭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三十多人拿着刀、钢管在砸我们双违办的执法车辆,四辆车的玻璃、办事车门均被砸坏。13、证人施XX、王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巡逻到老南关村南头路口时,看到二十多人拿着刀、钢管边走边骂,走到执法车辆旁边时,一名穿睡衣的男子下令把我们双违办的四辆执法车辆砸坏,又把其中一辆面包车掀翻。14、证人宋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许,我与种建设、宁家祥、张长巡逻到老南关村里见几辆拉活动板房板的车卡在路边,种建设就对司机(李某某)说,私搭乱建违法,另往村里送了,这名司机拔掉车钥匙就走后把他儿子(李潇)叫来了,李潇过来一直骂并打电话叫人,种建设也打电话叫来弟弟种建魁和儿子种坤。过了十来分钟过来一辆比亚迪轿车上下来三个人(李勇、李洋、李飞),其中一名自称大市规划局的李勇说“是苏庄的回民都给我上,打死他”,现场的人就抓住种建设拳打脚踢,种建魁与种坤、张长看到这种情况后与对方厮打起来,当时对方人多,手里拿着砖见谁打谁,把种建设、种建魁打倒后就跑了。后来听说把我们双违办的四辆执法车辆也砸坏啦。15、证人宋二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中午,李某某说他是苏庄的回民,别人不能盖的活动板房他能盖,这样我们就商量好价格,约定晚上送盖送活动板房的板子。晚上八点多,李某某送板子时遇到双违办的人和支书种建设,他们就说突击建房违法,让李某某走,李某某就拔下车钥匙走了,一会儿,和他的儿子一起过来,他儿子边走边骂,我把双方劝开后就回家了。后来听说,李某某的儿子双叫来二三十人把种建设打了,又把双违办的车砸了四辆。16、证人韩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2时左右,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村内有很亮的灯光,怀疑有人在建房,进去看见种建魁满脸是血,就找人把他送到医院,过了十来分钟,见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狼牙棒走着骂着,他们没走远,就听到砸车的声音,过去一看发现执法车辆的车玻璃被砸,其中一辆面包车被掀翻。17、证言刘X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李潇在老南关村因故致伤,因家里没有钱不做法医鉴定。18、证人宋X(村民)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我家正在建活动板房,看见双声违办的人来检查乱搭乱建,就赶紧关了灯,让工人都停工了。后来听说有人打起来了,我就回到了在南京路的住处。19、证人刘二X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1点多,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路上停着几辆拉活动房板村的三轮车,就下车去看看情况,这时看见从南边过来二十多个人手里拿着刀、钢管、砖头等边走边喊砸双违办的车,一会儿,四辆执法车辆的车玻璃全部被砸烂,其中一辆面包车被掀翻。20、证人宋二X(双违办工作人员)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2时左右,我们双违办的人巡查到老南村时,发现村内有很多人,还亮的灯,以为有人在突击建房,发现几辆车停在路上,看见种建魁满脸是血,就找人把他送到医院。双违办其他巡逻车辆也陆续赶来,这时见有二十多个年轻人手里拿着砍刀、钢管、棍棒、砖头等东西,走到我们停车的地方开始砸执法车辆。21、证人王二X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20时30分左右,我与种建设、宁家祥、张俊明巡逻到老南关村里见几辆拉活动板房板的三轮车,第一辆三轮车陷在了泥地里,我们就亮明身份,劝他们走,结果这名司机拔掉车钥匙就走了,二十分钟左右,这名司机带着他的儿子(李潇)来了,李潇过来一直骂并打电话叫人,没多长时间,过来一辆比亚迪轿车上下来三个人(李勇、李洋、李飞),其中一名自称李勇的人和比亚迪车主说给我打,打死他们,这时比亚迪车上下来的三个人和那名司机及司机的儿子就对种建设拳打脚踢,此时种建魁与种坤看到这种情况后与对方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对方又过来十余人参与厮打。后来又见二三十人手里拿着棍、钢管等工具把四辆执法车辆砸坏啦。22、证人李三X证言证实,2012年12月6日晚上,听见我们庄上清真寺的喇叭里有人喊话,苏庄的人在商丘县给别人打架,都过去帮忙,听到以后,我就开车去了老南关打架现场,看到很多人往外走,听一个人说,被打伤的人都抬走了,把双违办的执法车也砸坏了。后来我见警察在记车牌照,怕被记车牌,我就开车回家了。23、辩认笔录证实,经种建设、宋信魁分别对二组十二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辨认出李某某是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之一,经施玉礼、王爱华、宋磊分别对二组十二张不同男子照片辨认,辨认出金某某、韩某某是寻衅滋事犯罪嫌疑人之。2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结论证实,种建设头皮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种建魁头皮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25、价格鉴定结论书结论证实,被损毁的四辆执法车辆车损为35800元。26、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李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金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韩某某赔偿种建设、种建魁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种建设、种建魁表示对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的刑事及民事责任,商丘市睢阳区古宋街道办事处对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金某某的法律责任。27、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勇、李洋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9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8、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出生于1969年4月20日;金某某出生于1987年6月25日;韩某某出生于1969年9月27日。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金某某、韩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被告人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东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