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郝新德申请执行冀奎、杨燕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新德,冀奎,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821号申请人郝新德。被执行人冀奎。被执行人杨燕。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新德申请执行冀奎、杨燕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冀奎、杨燕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马志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