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许清修与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修,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许清修,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延平、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延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培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庞树跃,男,36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孝远。被告王孝远,男,汉族,住潍坊市。被告王振邦,男,住安丘市。原告许清修诉被告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清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王佑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