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许清修与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清修,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许清修,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冷延平、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延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殷培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庞树跃,男,36岁,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孝远。被告王孝远,男,汉族,住潍坊市。被告王振邦,男,住安丘市。原告许清修诉被告赵延太、殷培合、庞树跃、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潍坊笑远货运代理公司、王孝远、王振邦的地址经依法查找,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清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代理审判员  王佑录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