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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XXX、徐志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XXX,徐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张晓,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徐志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XXX、徐志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XXX名下银行存款230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16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