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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宿镇。法定代表人孟宪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薄国,男,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邹城市。申请人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400051/20037753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票据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3年3月18日,到期日2013年9月18日,出票人聚善堂(福建)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陇西县徵鑫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付款行漳州农商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飞明审 判 员  梁惠娜代理审判员  吴美叶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