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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光校与何汀铤、刘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光校,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9号原告:苗光校。被告:何汀铤。被告:刘永明。被告:袁军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光校诉被告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光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光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