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苗光校与何汀铤、刘永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光校,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559号原告:苗光校。被告:何汀铤。被告:刘永明。被告:袁军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光校诉被告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各方当事人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汀铤、刘永明、袁军浩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光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光校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