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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栾鹏与被告李彬、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鹏,李彬,王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055号原告栾鹏,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芦海涛,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李彬,男,197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街,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王洪波,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北新区鑫隆亨装饰设计工程部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栾鹏与被告李彬、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马靖浩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巧姝、人民陪审员姜明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芦海涛、被告李彬、王洪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彬于2009年开始合作,由原告为其供应柴油,至2009年末,被告累计拖欠原告柴油款270000元及利息。第二被告王洪波因此欠款问题给原告开具两张转账支票(票号:02743572;03743570),合计27万元,用于偿还欠款。但经原告委托沈阳市沈河区鑫瑞明灯具经销处收款发现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后经原告对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70000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彬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异议。被告王洪波辩称,支票是我出的,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告向被告李彬供应柴油,货款一直拖欠未付,后被告王洪波应李彬要求,分别于2010年4月17日与2010年5月31日给原告出具转账支票两张用于偿还欠款,票面总金额270000元,后因支票关联账户余额不足,该两张支票一直未能兑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支票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栾鹏与被告李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供应了柴油,被告李彬应支付相应的柴油款。欠款金额应以两张支票票面金额为准,被告李彬欠原告货款属实,应予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柴油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因被告李彬迟延付款,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自应付款而未付之日起开始计算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栾鹏柴油款270000元及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1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被告李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靖浩代理审判员  胡巧姝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