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执督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张维与张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张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惠执督字第0447号申请执行人张维。委托代理人张小虎,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无锡公司),住无锡市中山路58号。负责人于敬东。申请执行人张维与被执行人张寅、人保无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张寅、人保无锡公司需立即赔偿张维各项费用,后张维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26457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张寅、人保无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限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保无锡公司及时履毕执行款10000元,张寅未自觉履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维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张维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等银行查询张寅的存款情况,未发现张寅名下有可供执行存款。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寅名下车辆情况,经查,张寅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查询张寅名下房产情况。经查,张寅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向申请人张维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张寅财产线索,张维未能提供,表示至今收到张寅支付的执行款10000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