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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宣执字第01703-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徐本富与被执行人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本富,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宣执字第01703-3号申请执行人徐本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唐卫星,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刘松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刘跃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本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8月6日作出的(2012)宣中民一终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卫星、宣城市南江船舶修造有限责任公司、刘松林、刘跃霞连带赔偿申请人徐本富工伤保险待遇各项损失796418元及利息、诉讼费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41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跃霞名下有某房产一套。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跃霞名下某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