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刑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93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9时45分,被告人程某驾驶浙b×××××(浙b×××××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本区保税东区兴业中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业一路交叉路口时,恰遇被害人王某驾驶一辆无牌电动自行车沿兴业一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该路口,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主动报��,保护现场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21360元。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物证鉴定室的尸体检验意见书,宁波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机动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暂扣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程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信息、肇事车辆行驶证与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单与商业险保险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疾病诊断意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民警出具的执勤报告、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公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方 杰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