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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民与被告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民,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63号原告李民,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柏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安群,系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民与被告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泉蓝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欣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马腾飞、人民陪审员杨楠参加评议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民、被告锦泉蓝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安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返还预定金200,000元、订金占用费及员工认购奖42,700元;2、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返还订金,亦不同意给付占用费及员工认购奖。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2年5月2日专用收款收据1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证据2、2013年5月9日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承诺给付的利息及支付方式。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原告系缴纳购房款而非借款。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公章使用没有登记。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收款收据1份。证明:原告已选定楼号。证据2、购房需知1份。证明:原告认购房屋时的具体操作规则。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有异议,因无原告签字。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对该购房需知不知情。本院针对原告的举证及被告质证情况,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同年5月,被告公司以订购房屋的名义向职工集资,并同时许诺给付相应奖励。2012年5月2日,原告将200,000元交付被告,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形式购房协议。2013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原告在2012年5月2日交款200,000元。员工自缴款之日起满一年后要求退房者,公司返还员工缴纳的本金,同时按预缴购房订金的12%支付购房订金占用费,并按预缴购房订金4%的比率支付员工认购奖,以奖励员工对开发项目的支持,目前该员工已离职并选择退房要求,按规定可以办理相关退款返还手续。根据公司目前资金现状暂时无法一次性全额返还员工购房订金、支付购房订金占用费及认购奖,但将会在后续的2-3个月中根据销售回款情况陆续分批将款项结清,同时在后续2-3个月期间内仍将按照《员工内部购房说明》中规定计算购房订金占用费和员工认购奖,以保证员工个人利息不受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员工内部购房说明》。被告未将本金200,000元返还原告,亦未给付原告相应奖励。本院认为,被告主张与原告间存在认购房屋关系,但双方来往财务收据及情况说明中,均未提及相应的房屋信息。而在情况说明中载明了还款期限为一年并按比例给付原告购房订金占用费及员工认购奖。故原、被告双方的关系在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而相应的奖励亦是对借款利息的约定。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当在2013年8月2日(逾期3个月)前返还本金200,000元并按16%的比例给付利息,且该利息约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6%)的四倍。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关于利息数额,本院经计算为40,000元(计算方法:200,000元*16%/12个月*15个月=40,000元)。本院对该数额,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民本金200,000元及利息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0元,由原告李民承担240元,被告沈阳锦泉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欣代理审判员  马腾飞人民陪审员  杨 楠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荣鑫送达日期:年月日送达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