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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朱于根与李亚青、李会超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于根,李亚青,李会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8号原告朱于根,男,1972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兴化市。委托代理人沈健,北京市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亚青,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李会超,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于根诉被告李亚青、李会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亚青、李会超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李亚青、李会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铁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谢秀清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柳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