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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陈金强、张奎与何同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何同院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陈某某,住定州市。原告张某,住定州市。被告何同院某某,住定州市。原告陈某某、张某与被告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建民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