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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英与被申请人张五启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英,张五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保字第12号申请人张玉英,女,194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张五启,男,1964年2月13日生,住清苑县。2013年9月16日9时50分许,被申请人张五启驾驶冀G935**号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涞水县涞垒路东永阳村南口处与由西向北左转弯骑三轮车的申请人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申请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扣押在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驾驶的冀G935**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现扣押在涞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张五启驾驶冀G935**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艳萍二0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雅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