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洁、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张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刘洁。原告:张保全。本院受理原告刘洁与被告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对被告张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言超审判员 孙启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