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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市中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洁、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洁,张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中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刘洁。原告:张保全。本院受理原告刘洁与被告张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洁撤回对被告张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刘洁负担。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言超审判员 孙启磊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