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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东莞徐记食��有限公司与陈书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陈书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42号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狄可为。委托代理人李俊。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诉前财产保全、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庭审、提交证据、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以被告陈书华已认可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并保证今后不再销售徐福记假糖,且愿意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一万元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丁先浩审判员  毛 峰审判员  戴 捷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