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元吉与宋林生、王广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元吉;宋林生;王广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55号原告李元吉,男。委托代理人曹晓芳,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林生,男。委托代理人赵万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广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吉诉被告宋林生、王广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元吉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方瑞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