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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二初字第04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与肖雅童、董俊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肖雅童,董俊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二初字第041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负责人刘锡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雅童,女,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俊杰,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诉被告肖雅童、董俊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建忠、张勤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宋敏担任庭审记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余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雅童、董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诉称,2011年3月,被告肖雅童与长沙宝悦汽车服务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合同,订购宝马汽车一辆,购车价118.6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47.6万元,余款向原告申请龙卡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期数为36期。被告董俊杰作为肖雅童的配偶愿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被告肖雅童向车商支付了71万元。但被告肖雅童未按原告相关规定按时偿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肖雅童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584444.87元,其中利息、罚息暂计至2012年7月20日,后续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持卡人约定条款》中的计算标准);2、被告董俊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肖雅童书面辩称,本案的信用卡被告肖雅童从未到建设银行办理,办卡时被告肖雅童没有在场,被告肖雅童也没有出具委托书。被告肖雅童没有在领卡时签名,被告肖雅童对办卡事件毫不知情。当被告肖雅童知道这张卡的存在时,信用卡已经在被告董俊杰的手中。办卡是被告董俊杰的个人行为。被告董俊杰当时一直向被告肖雅童强调这是汽车贷款,被告肖雅童以为无力还款时可将汽车拍卖。事后据被告肖雅童了解,这张信用卡根本没有购买汽车,而是变成了信用卡,就算没有买车也可以将卡中的钱用出。被告肖雅童从未在建行卡上以及消费巨额款项时签名。被告肖雅童在事后知道被告董俊杰将卡上的钱刷完无力偿还时,被告肖雅童陆续向建行卡上存了十几万元。现被告肖雅童也没有能力还款了。被告肖雅童当时的还款行为并不代表对被告董俊杰个人行为的追认。如被告肖雅童将来有能力,还是愿意还款,愿意减少原告的损失。被告董俊杰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8日,被告肖雅童向原告申请领用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734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签名,并对该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予以阅读,协议约定,被告肖雅童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原告在被告肖雅童账户内直接记收。被告肖雅童承担还款责任,并在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肖雅童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被告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被告肖雅童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该协议对取现手续费、年费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9月8日,被告董俊杰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对肖雅童于2011年9月8日签署《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申请表》及《龙卡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申请人约定条款》知悉,对其条款含义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被告董俊杰承诺作为债务人之一对上述业务项下肖雅童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对肖雅童履行该业务项下的其他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肖雅童领取信用卡后进行了交易,但未按银行约定的时间及时归还透支金额,截止2013年6月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663040.70元。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出具一份《说明》,说明“肖雅童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肖雅童的申请资料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进行审核,其申请的信用卡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发放”。原告向本院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车站北路支行“关于肖雅童办理建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的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肖雅童在申请资料上签名系该行工作人员面签,该行的汽车分期业务是依托于信用卡完成的,客户每月还款直接存入信用卡,根据办卡流程,在该行审批时,审批人员会致电客户,落实客户签名真实性、电话、地址、单位、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卡片办好后寄送到客户确认的地址。收到卡片后由客户本人用申请卡片时预留的电话致电该行信用卡中心服务电话,在核对客户预留的电话、地址、单位、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卡成功,并在开卡同时预留卡片密码。以上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交易明细、说明、关于肖雅童办理建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的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肖雅童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的借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肖雅童领用并使用了信用卡。但被告肖雅童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拖欠借款不还,被告肖雅童的违约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肖雅童归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雅童与董俊杰系夫妻关系,被告肖雅童向原告的借款本息系被告肖雅童与董俊杰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董俊杰向原告承诺同意对被告肖雅童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被告肖雅童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由被告董俊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雅童、董俊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雅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63040.70元,并支付到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比照《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有关约定计算);二、被告董俊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44元,由被告肖雅童、董俊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