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某与韩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翠红,韩虎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719号原告苗翠红,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西固义村。被告韩虎良,男,198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西固义乡西固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翠红与韩虎良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翠红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虎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翠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翠红负担。审判员 白建刚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