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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李维东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东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4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维东,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5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维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21时30分许,刘学(另案处理)因之前在佛山市禅城区佛平路顺隆游艺室玩游戏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为由,纠集被告人李维东及邹远飞、唐银川、钱智华、邓均、吴小焦、邓军红、姚剑飞、席金虎(均已判刑)等十多名男子,持大砍刀、散弹枪等工具将XX游戏厅内的九台游戏机破坏,共损失人民币76558元。2013年5月21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交警中队将被告人李维东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维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川、吴某、钱某、邓某甲、姚某、邓某乙、席某、邹X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陈X然、唐某、腾某、卢X勇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李维东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维东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维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维东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维东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 曲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振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