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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陆羽、翁燕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陆羽,翁燕红,王卫军,汪小红,邹卫群,王卫红,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24号原告:王志荣。被告:陆羽。被告:翁燕红。被告:王卫军。被告:汪小红。被告:邹卫群。被告:王卫红。被告: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羽。被告:苏州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羽。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志荣与被告陆羽、翁燕红、王卫军、汪小红、邹卫群、王卫红、苏州顶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欣鼎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王志荣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爱勤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健 百度搜索“”